最近,在许多部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通知中,对银行信用卡分期费用的会计类别进行了明确界定。
2月5日,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采用有效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利润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也不得列在利润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中。
很多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在2020年所有银行的年报中,信用卡分期费需要从“中间收入”部分移到“利息收入”部分,这将“泵”出很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数据。
长期以来,信用卡分期付款费是否属于利息一直存在争议。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策划部总经理告诉记者,以往很多银行在财务报告中非利息收入的“手续费及佣金”一栏中包含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并作为银行卡手续费的一部分违约,而不是利息收入,以此来优化中间收入数据。
如《通知》所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按未偿还本金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在利润表“利息收入”项目中列示。
业内人士认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费实际上是在客户透支消费的借款行为基础上收取的,本质上是信用卡应付的利息,具有利息的性质。
据某股份公司理财策划部总经理介绍,其实针对银行信用卡收费现象,监管部门近年来多次下发相关文件,多次进行检查清理。在此背景下,银行在会计准则中的“机会主义”空间缩小,会计分类逐步规范。目前,一些银行已经修改了这一项目分类。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与国际银行并驾齐驱,提高中间收入比例,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轻资产转型的方向。
同时,这种会计分类的调整也会影响银行的其他指标。任涛说,例如,信用卡分期费重新分类后,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来源扩大,这将影响银行的净息差和净息差指标,相关指标可能会相应上升。